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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知识问答二

添加时间:2015-01-26 点击量:2183

6.新《环境保护法》对于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处罚有何新规定?

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7.新《环境保护法》关于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有何规定?

答:谈到环境保护,公众***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一些城市的******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新法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建立跨行*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同时,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8.新《环境保护法》关于畜禽养殖和屠宰防止污染环境有何规定?

答:新环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作了相关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都有相关具体规定。

9.新《环境保护法》关于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般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是自愿的,但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重点排污单位各地都有名单目录。新环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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